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29 |
29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2010年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11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2.《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程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警示標識的,由省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
0311-86699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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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