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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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17 |
17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網站備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履行備案手續(xù),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未履行備案手續(xù)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xù)。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span>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信息產業(yè)部備案管理系統(tǒng)網址的,或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十三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yè)部備案管理系統(tǒng)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產業(yè)部備案管理系統(tǒng)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定目錄下?!?/span>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span>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span>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時間履行備案變更手續(xù),或未依法履行備案注銷手續(xù)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span> 第二十八條:“在年度審核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yè)部備案系統(tǒng)等媒體通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一)未在規(guī)定時間登陸備案網站提交年度審核信息的; (二)新聞、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出版、保密等國家部門依法對各自主管的專項內容提出年度審核否決意見的?!?/span>
3.《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34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由信息產業(yè)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一萬元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產業(yè)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4.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guī)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五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span> |
0311-86699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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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