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 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jù)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6 |
LN000000TX-CF-0006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普遍服務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chǎn)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span>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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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jù)《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chǎn)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nèi)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