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jù)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12 |
LN000000TX-CF-0012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主席令第21號,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略)。
3.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4年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第四十四條:“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guī)定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guī)定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span>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zhì)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guī)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shù)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fā)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jù),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span>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遼寧省電信管理條例》(2019年5月30日遼寧省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電信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根據(jù)《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予以處罰?!?/p>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成套設備的采購、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選擇,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p>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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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jù)《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chǎn)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nèi)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