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09 |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電信服務質量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6號, 2014年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二十一條:“對電信業(yè)務經營者違反電信服務標準,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由電信管理機構發(fā)出限期整改書;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妨礙電信管理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不能按期、如實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給予警告。” | 0351-8788050、 sxgjfgc2021@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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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jù)《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